唐 山 市 爆 破 协 会 章 程
(修 订 稿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:唐山市爆破协会,英文名称为:TangShan Association of Blasting,缩写为TSAB。
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唐山市从事爆破的科研、设计、教学、施工、管理、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工程爆破界知名专家自愿组成的专业性、地方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坚持为政府、行业和企业服务,团结唐山市广大爆破工作者,发扬奉献、创新、求实、协作精神,推动行业技术进步,促进我市爆破行业的繁荣与健康发展,为我市经济建设与公共安全做出贡献。
第四条 唐山市爆破协会是经唐山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地方性社会团体法人,业务主管单位是唐山市公安局。本协会接受唐山市公安局的业务指导和唐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: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龙泽北路566号龙盛大厦1009室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协助政府有关部门,调查研究本行业的基本情况、管理体制、专业队伍状况、技术装备水平、市场动态、国内外爆破发展趋势等问题,并提出加强行业管理、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建议。
(二)组织涉爆人员进行爆破技术培训、考核。
(三)配合业务主管单位对唐山地区工程爆破进行监督,对爆破资质、爆破设计方案进行专业审查。
(四)对爆破工程施工引起的企业与群众之间的纠纷进行技术鉴定,组织专家形成正确的书面结论报告。
(五)开展技术咨询与安全评估服务,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,参与对重大爆破工程方案的论证及爆破事故调查分析,提出结论和处理建议。
(六)对炸药生产单位的出厂产品,外埠厂进唐爆破器材在投入使用前进行质量监督,维护会员单位及其它单位的利益。
(七)积极进行技术交流,引进先进爆破技术与产品,提高唐山市爆破行业的综合技术水平和爆破安全管理水平。
(八)承接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其它事项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: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单位会员:凡是与爆破有关,具有一定数量专业人员的从事科研、教学、管理、设计、施工、经营的企事业单位,承认本协会章程,自愿加入本协会,并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均可以单位名义申请为单位会员。
个人会员:凡是从事爆破工作,具有工程师或相当技术水平的科技人员、管理干部以及积极支持爆破事业的人员,承认本协会章程,自愿加入本协会,均可申请为个人会员。
名誉会员:对爆破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,具有较高学术威望,积极参与、协助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的专家、学者,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,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,填写入会登记表;
(二)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,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;
(三)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;
(三)享有本协会开展各种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协会工作有批评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
(一)执行本协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,提供有关学术论文、研究成果、管理经验等资料;
(六)与本协会经常保持联系(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如有变化时应主动告知协会)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一般情况下,会员如果两年以上(包含两年)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,并按要求交回会员证书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。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。情况特殊时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。情况特殊时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长办公会,由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。组织领导协会日常工作,对常务理事会负责。本协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。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,所学专业为矿业工程、爆破工程、炸药、安全工程或相关专业,副教授或工程师以上职称;
(三)在工程爆破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,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五年。一般连任不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超过两届连任的,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三分之二以上会员(或会员代表)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。
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,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; 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(四)决定聘任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。
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职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。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或挪用。
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算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1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。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唐山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。